浙江公務員面試后考察,這10種情形不予錄用
國家招錄公職人員不僅在報名環(huán)節(jié)對人員總體情況進行把關,在面試之后的考察環(huán)節(jié)更是對入選人員進行嚴格把關,全面考察。
根據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2021年9月17日發(fā)布的《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考察人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確定為擬錄用人員:
1、有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所列情形的: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被開除公職的;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2、有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或者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wěn)定;
4)不擔當,不作為,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5)拒絕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對批評、申訴、控告、檢舉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7)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8)貪污賄賂,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9)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10)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1)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12)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3)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4)違反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15)違反有關規(guī)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者網絡活動;
16)違反有關規(guī)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1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18)違紀違法的其他行為。
3、不具備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的報考資格條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職位有關要求的;
4、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
5、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6、被開除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團籍的;
7、被機關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辭退未滿5年的;
8、高等教育期間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
9、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被認定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10、政治素質、道德品行、社會責任感、為民服務意識和社會信用情況較差,以及其他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情形。
國考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重點考察人選是否符合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等政治要求。招錄機關將采取個別談話、實地走訪、審核人事檔案(學籍檔案)、查詢社會信用記錄、同本人面談等方法對考察人選進行深入考察,全面了解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能力素質、心理素質、學習和工作表現、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以及是否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身心健康狀況,與招考職位的匹配度等情況。部分中央一級招錄機關實行差額考察,綜合考慮人選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等,擇優(yōu)確定擬錄用人員,不唯分取人。